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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分类:关于我们
  • 发布时间:2020-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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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行业的企业自发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第四条 执行各级政府户外广告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行为规范,对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工作进行协调、联络、咨询、服务,维护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 协会登记机关是海淀区民政局,接受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海淀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六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北区118房间。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及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就有关户外广告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会员企业的广告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为会员及其它社会单位提供户外广告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三)开展对户外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工作;(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和合作,吸纳国外先进的户外广告经营理念与模式,推广、促进户外广告制作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户外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水平;( 五)开展有关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咨询活动;(六)加强本协会行业自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提倡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抵制虚假广告和广告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规模标准和行业发展方向,参与区户外广告的规划工作,为美化城市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八)协助建立、完善区户外广告媒体安全检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九)开展行业资质和信誉的检评活动;(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凡是在北京市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企业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获半数以上通过;(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定期获得本协会指定的全年杂志一份、会员动态信息及新知介绍;(五)本协会举办和指定的学术交流、研讨项目、培训课程、专业会展,以及各种联谊活动(如因会议主题、场地等原因而有人员、人数的限制,当以通知为准);(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关于户外广告行业奖励机制的各项评选,例如“最佳企业信誉公司”、“最佳广告创意公司”奖的评选等;(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九)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单位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理事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淀区市政管委员会审查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工作;(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事宜;(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或网络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或 网络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一)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三名监事组成。(二)监事会民主选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三)监事会的主要职责:1、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2、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遵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3、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4、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可担任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宜。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标准如下:会员单位5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限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淀区民政局和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海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海淀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海淀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六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海淀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概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行业的企业自发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第四条 执行各级政府户外广告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行为规范,对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工作进行协调、联络、咨询、服务,维护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 协会登记机关是海淀区民政局,接受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海淀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六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北区118房间。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及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就有关户外广告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会员企业的广告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为会员及其它社会单位提供户外广告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三)开展对户外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工作;(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和合作,吸纳国外先进的户外广告经营理念与模式,推广、促进户外广告制作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户外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水平;( 五)开展有关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咨询活动;(六)加强本协会行业自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提倡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抵制虚假广告和广告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规模标准和行业发展方向,参与区户外广告的规划工作,为美化城市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八)协助建立、完善区户外广告媒体安全检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九)开展行业资质和信誉的检评活动;(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凡是在北京市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企业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获半数以上通过;(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定期获得本协会指定的全年杂志一份、会员动态信息及新知介绍;(五)本协会举办和指定的学术交流、研讨项目、培训课程、专业会展,以及各种联谊活动(如因会议主题、场地等原因而有人员、人数的限制,当以通知为准);(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关于户外广告行业奖励机制的各项评选,例如“最佳企业信誉公司”、“最佳广告创意公司”奖的评选等;(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九)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单位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理事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淀区市政管委员会审查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工作;(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事宜;(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或网络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或 网络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一)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三名监事组成。(二)监事会民主选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三)监事会的主要职责:1、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2、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遵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3、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4、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海淀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可担任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宜。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标准如下:会员单位5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限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淀区民政局和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海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海淀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海淀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六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海淀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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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是由海淀区内从事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执行各级政府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海淀区、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进行管理,建立海淀区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的行为规范,对海淀区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的工作进行协调、联络、咨询、服务,维护海淀区从事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海淀区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67号院1号楼325室。

本团体的网址: http://www.hdad.org.cn,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领域内的法规宣传、咨询服务、专业培训、信息交流、调查研究、宣传制作、广告设施维护、公益宣传设计策划、行业指导。具体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及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就有关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的管理、发展规划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会员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为会员及其它单位提供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三)开展对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工作;

(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和合作,吸纳国外先进的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行业经营理念与模式,推广、促进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制作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规划、创意、设计、制作、施工、维护水平;

(五)开展有关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的法律、法规咨询活动;

(六)加强本协会行业自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提倡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模式标准和行业发展方向,参与区户外广告、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的规划工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美化城市环境提出合法化建议;

(八)协助建立、完善区户外广告媒体、夜景照明和城市景观设施安全检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九)开展行业资质和信誉的检评活动;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成立两年以上;

(四) 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界定标准为在政府信息平台被列入黑名单或异常名录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5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与户外广告、夜景照明或城市景观相关的设计、制作工程的合同。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定期获得本协会指定的全年杂志一份、会员动态信息新知介绍;

(五)本协会举办和指定的学术交流、研讨项目、培训课程、专业会展,以及各种联谊活动(如因会议主题、场地等原因有人员、人数限制,当以通知为准);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奖励机制的各项评选,例如“最佳企业信誉公司”、“最佳广告创意公司”的评选等;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 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8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2/3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5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2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可以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5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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